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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政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,研究拟定全省民政工作的方针、政策和法规并组织实施,制定我省民政事业发展战略,编制民政事业中、长期发展规划,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。
(二)组织、协调全省防灾、抗灾、救灾工作;核实、评估、掌握和发布灾情,申报、拨发、管理、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;组织、指导救灾捐赠;负责中国国际减灾十年委员会在云南的有关工作,开展防灾救灾的对外交流与合作。
(三)负责老年人、孤儿、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;指导城乡集体、个体兴办敬老院工作;负责城乡困难户定期救济、临时救济;负责60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和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工作。
(四)指导全省建立健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;制定相关政策措施,指导和监督全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的使用;申报、拨发省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经费。
(五)编制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,指导全省福利事业单位的工作;负责社区服务工作,指导地、州、市建立和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;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;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并监督实施;对城乡社会福利生产进行宏观管理;组织我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。
(六)贯彻国家优抚法规政策,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监督执行,承办拥军优属、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;指导全省优抚事业单位工作,负责革命老区的审定工作;负责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。
(七)负责退伍义务兵、转业士官、军队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、无军籍退休职工的接收、安置工作;负责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;指导全省军供工作;指导各地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(点)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。
(八)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、民主决策、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,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;指导居民委员会建设及城市社区建设工作。
(九)研究拟定我省行政区域发展规划;承办行政区域的设立、撤销、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、申报;负责我省乡以上行政区域边界勘界工作,承办地、州、市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,指导各地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工作。
(十)负责我省有关地名命名、更名的审批审核,推广标准地名,规范地名标志的设和管理,指导地、州、市的地名工作。
(十一)负责全省性社团以及跨地、州、市社团的登记和年度检查,监督社团活动,依法查处非法社团组织及社团违法行为,负责社团行政复议工作;指导地、州、市社团登记管理工作。
(十二)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管理工作;研究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财务、收费管理办法;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;指导、监督地、州、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。
(十三)负责婚姻登记管理、殡葬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;推行殡葬改革,指导殡葬管理工作;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,指导各地救助工作;负责处理省内在华难民的安置管理等有关事务。
(十四)指导、监督、审计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;指导全省民政干部业务培训;研究制定全省民政系统教育发展规划;负责民政干部表彰奖励工作;指导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。
(十五)承办省委、省政府和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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